
礦長、總工程師安全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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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礦長 總工程師 安全 責任 追究 制度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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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長、總工程師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礦長與總工程師作為單位和技術管理安全第一責任者的具體職責及失職情況下的責任追究辦法。當安排工作忽視安全技術措施,未對職工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即分配上崗作業,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或行業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及安全檢測儀器,未按規定提取或使用安全技術措施專項費用,拒絕安全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在檢查時隱瞞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礦井災害預防處理計劃”不及時制定或傳達貫徹,各系統缺乏長遠規劃且無應急安全措施等情況出現時,應追究礦長、總工程師的領導責任。此制度旨在確保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到位,從領導層面上保障各項安全措施的有效執行,避免因管理疏忽而導致的安全事故發生。
《礦長、總工程師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煤礦及其他類似礦山企業的安全管理領域。該制度針對礦長和總工程師這兩個關鍵崗位,明確了他們在安全管理中的首要責任,為所有從事礦山開采及相關業務的企業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責任界定。通過規范領導層的行為,可以有效提升整個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維護企業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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