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監總局令[2011]第38號_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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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總局 38 尾礦 安全 監督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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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1]第38號_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講解了尾礦庫的安全監督管理規定,旨在預防和減少尾礦庫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該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并廢止了2006年發布的舊版規定。文件明確了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其安全管理與監督工作的適用范圍,核工業礦山尾礦庫及電廠灰渣庫不在其列。規定強調了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的安全技術要求以及尾礦庫等別劃分標準,依照《尾礦庫安全技術規程》執行。生產經營單位需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確保必要的資金投入,并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或配備人員。主要負責人及安全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培訓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直接作業人員也須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國務院審批的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其他項目由省級部門按分級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監管原則。鼓勵應用先進適用技術如在線監測系統、尾礦充填等,一至三等尾礦庫應安裝在線監測系統。文件還詳細規定了尾礦庫建設項目的資質要求,涵蓋勘察、設計、安全評價、施工、監理等方面。尾礦庫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需包含安全設施設計并編制安全專篇,庫址選擇需科學論證,安全設施設計須經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嚴禁擅自加高壩體。施工需嚴格按設計進行,確保工程質量,并做好施工記錄和檔案保存。對設計進行局部修改需經原設計單位同意,重大變更需報原審批部門批準。試運行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且尾砂排放不得超過初期壩壩頂標高,結束后申請安全設施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應及時申請尾礦庫安全生產許可證。
《安監總局令[2011]第38號_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適用于從事尾礦庫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及相關安全管理工作的生產經營單位。這些單位包括但不限于金屬非金屬礦山企業,涉及尾礦庫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回采、閉庫工程的企業。本規定不僅為這些企業提供具體的操作規范和技術指導,同時也明確了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職責,確保各環節的安全管理和監督工作有法可依。此外,對于希望應用先進技術提高尾礦庫安全性和資源利用率的企業,本規定提供了明確的支持政策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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