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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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上海市 實施 憲法 宣誓 制度 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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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講解了該市為彰顯憲法權威,激勵和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忠于、遵守和維護憲法而制定的具體措施。該辦法規定了本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表決通過的以及政府、法院、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公開進行憲法宣誓,并明確了宣誓誓詞內容:“我宣誓: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辦法詳細列舉了需要進行憲法宣誓的具體職位,包括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成員、市長、副市長、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等。對于不同級別的官員,辦法也指定了具體的宣誓組織者,如市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官員宣誓儀式由市人大會議主席團組織;區、縣和鄉、鎮選舉產生的官員宣誓儀式則分別由相應的大會主席團組織。此外,辦法還規定了由市和區、縣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宣誓儀式在代表大會全體會議上進行,并對新一屆市和區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及專門委員會成員集體宣誓的領誓人進行了明確。
《上海市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適用于上海市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表決通過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市長、副市長,區長、副區長,縣長、副縣長,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各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這些人員在依照法定程序產生后,均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就職時公開進行憲法宣誓,以表達其對憲法的忠誠與尊重,確保依法履行職責,接受人民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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