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廣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實施日期2016-0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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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 實施 憲法 宣誓 制度 辦法 日期 2016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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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講解了廣東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在就職時應當公開進行憲法宣誓的具體規定。該辦法明確了宣誓誓詞內容,即宣誓者應忠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維護憲法權威,履行法定職責,忠于祖國和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接受人民監督,并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國家努力奮斗。文件還詳細規定了不同層級的國家工作人員宣誓儀式的組織方式。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相關人員,宣誓儀式由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組織;地級以上市及縣(市、區)級別的相應人員宣誓儀式則由對應級別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組織;鄉、民族鄉、鎮級別人員宣誓儀式由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組織。在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或決定任命的人員,宣誓儀式也由相應級別的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組織。對于法院和檢察院系統的相關人員,包括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等,其宣誓儀式同樣由相應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主任會議負責組織。
《廣東省實施憲法宣誓制度辦法》適用于廣東省內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任命的國家工作人員。具體涵蓋省、地級以上市、縣(市、區)、鄉、民族鄉、鎮四級行政區域內的相關機構。這包括但不限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委員,政府正副職領導,法院院長、副院長及相關審判人員,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及相關檢察人員等。此外,還包括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成員、各工作委員會成員以及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成員等。該辦法旨在確保所有新任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在正式履職前,通過公開宣誓的方式強化憲法意識,樹立憲法權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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