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1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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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險 化學品 重大 危險源 監督管理 暫行規定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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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講解了為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該規定明確了危險化學品單位對重大危險源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的責任,并強調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屬地監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下實施安全監督的職責。文中詳細描述了重大危險源的定義,指出其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同時,規定指出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需承擔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責任,確保安全投入,并鼓勵采用先進適用的技術提高安全保障水平。此外,文件還具體闡述了重大危險源的辨識流程、評估方法及等級劃分標準,包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的情形,以及安全評估報告應包含的內容,如評估依據、重大危險源基本情況、風險值等。最后,針對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的情況進行了說明,例如當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滿三年或發生影響級別的變化時。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適用于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和經營的單位,即所謂的危險化學品單位,這些單位需要根據規定對本單位內的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評估、登記建檔、備案、核銷及其監督管理。它特別適用于那些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標準辨識確定,涉及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此規定不適用于城鎮燃氣、國防科研生產和港區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督管理。旨在幫助相關企業和單位明確自身在重大危險源管理中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采取有效措施預防和控制潛在的安全風險,從而保護員工和社會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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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監總局令[2011]第40號_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doc](/Images/s.gi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