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理工作報告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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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理 工作報告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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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作報告制度》講解了項目監理部在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報告報送制度,明確了不同類型的報告報送方式及責任劃分。具體內容包括:項目監理部需每月五日前向業主、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和公司報送上月監理月報;對于屬區站監督的項目,質監、安監月報由項目監理部直接報送;屬總站監督的項目,質監月報由項目監理部直接報送,安監月報由公司工程部報送;監理周報、快報等其他形式的報告由項目監理部直接報送。此外,監理月報是反映工程實際運行的重要資料,由總監理工程師負責組織完成并加蓋總監印章和公司公章。在施工過程中,如出現各類重大問題,總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業主、監督部門和公司報告。總監理工程師還需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領導匯報項目監理工作情況。如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向公司領導報告。當監理的單位工程達到竣工條件時,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初驗并提出工程質量評估報告,供正式驗收時參考。所有監理報告必須使用深圳市統一表式。
《監理工作報告制度》適用于建設工程項目的監理單位,特別是項目監理部、總監理工程師以及公司工程部。該制度為監理單位提供了詳細的報告報送流程和責任劃分,確保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各項監理工作的規范性和透明度,有助于提高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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