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違法作業者觸電身亡 電力設施所有人不承擔責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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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作業者觸電身亡 電力設施所有人不承擔責任》講解了福建省閩清縣梅溪鎮農民謝某因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從事爆破作業,觸及高壓電線而觸電身亡的事件。謝某家屬向電力公司提出近17萬元賠償請求,但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電力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法院查明,事故發生地點屬于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界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范圍,且謝某未征得電力管理部門書面同意即進行爆破作業,違反了電力法第52條和54條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受害人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從事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行為時受到人身傷亡,電力設施產權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廈門勤賢律師事務所曾凌律師指出,本案適用特別法優先原則,電力法的規定優于民法通則的高度危險設施無過錯責任規定,因此電力公司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作業者觸電身亡 電力設施所有人不承擔責任》適用于涉及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施工或作業的企業和個人,特別是從事爆破、挖掘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活動的相關人員。該案例強調了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任何作業前必須獲得電力管理部門的書面批準,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此案例對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施工單位、管理人員以及相關從業人員具有重要警示意義,提醒各方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確保作業合法合規,保障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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