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州市鹿城泰豪皮革廠“7.30”鍋爐爆炸事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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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溫州市 鹿城泰豪 皮革 7.30 鍋爐 爆炸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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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鹿城泰豪皮革廠“7.30”鍋爐爆炸事故》講解了2006年7月30日發生在溫州市鹿城區的一起嚴重工業事故。當晚8:30左右,工人程祖興在正常操作鍋爐加水、加煤后不久,另一名工人吳義和因擔心過高的水溫會損壞皮料而關閉了通往圓形水箱的出汽閥,同時方形水箱的出汽閥也基本關閉,導致鍋爐內壓力無法釋放急劇上升,約半小時后發生超壓爆炸。直接原因在于兩只出汽閥被關閉或基本關閉,安全閥未能正常啟跳。間接原因是企業負責人安全意識淡薄、管理混亂,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且未嚴格執行。工廠未按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要求建立健全使用規章制度,缺少專職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鍋爐操作人員無證上崗,分汽缸上的出汽閥無專人負責,缺乏交接班和巡回檢查記錄,安全閥未及時送檢,非法修理鍋爐等。這些疏忽導致事故再次發生。處理結果是企業主要負責人吳育第、林曉東分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生產主管人員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賠付死者親屬和傷者共計200余萬元。此事故揭示了企業若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各項規定,可以有效預防此類事故的發生。
《溫州市鹿城泰豪皮革廠“7.30”鍋爐爆炸事故》適用于各類涉及特種設備操作的企業,特別是有鍋爐等高壓設備的制造企業。它為相關行業的管理者和一線操作人員提供了深刻的教訓,強調了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重要性。通過該案例,企業負責人應認識到加強安全管理和培訓,確保特種設備合法合規使用的關鍵性。此外,對于政府監管部門而言,這也是一份重要的參考資料,有助于制定更加嚴格的監管措施,防范類似事故的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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