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調員安全操作規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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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調員 安全 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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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調員安全操作規程》講解了班車駕駛員在出車前必須攜帶的證件及相關手續,包括營運客車安全例檢合格通知單、車輛行駛證、營運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和駕駛員即時駕駛證明或替班通知單,并強調了這些證件需經調度員認真核對才能發放行車路單。對于雙班駕駛員,規程要求在單程一般公路400公里以上或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運班車上必須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并逐一核實其證件是否齊全有效。規程還指出,若證件不全或無效,或未進行出入庫檢查,則不予發放行車路單,待整改合格后重新點名才能發單;整改不合格或不及時將導致頂班或停班處理。針對加班、包車、旅游車,嚴格執行站務要車和調度派車原則,除核對車輛及駕駛員證件外,還需查看站務要車計劃、報單或包車票,并與駕駛員簽訂臨時加班、包車的安全責任書,確定休息地點,確保領取線路牌和路單。此外,編制客運計劃時應充分考慮途中安全行駛時間,避免因不合理規劃導致超速行駛或疲勞駕駛。規程特別規定省內客運班車、旅游客車在22時至次日5時期間不得始發車,并應在24時前結束當日載客任務;省際超長途客運班車、包車和旅游客車在行駛超過22小時的情況下,需落實固定或臨時休息地點,強制駕駛員每4小時休息至少20分鐘,并嚴禁24時至次日5時在山區三級以下公路上行駛。最后,規程強調營調員應利用GPS監控平臺對客運車輛實施24小時動態監控,確保按規定線路行駛,杜絕私拉亂運現象。
《營調員安全操作規程》適用于所有涉及客運班車運營管理和調度工作的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班車駕駛員、調度員、站務管理人員等。此規程尤其適用于那些負責編制客運計劃、審核駕駛員證件、管理加班、包車、旅游車等特殊運營情況的工作人員。此外,它也適用于省內外各類客運班車、旅游客車的運營企業,特別是那些運行路線較長、跨越不同地區或包含夜間運營的客運服務。通過遵循這些規定,相關人員可以確保車輛和駕駛員符合安全標準,保障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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