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燈損壞賠償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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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礦燈 損壞 賠償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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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燈損壞賠償規定》講解了為加強礦燈管理及保證其正常使用而制定的一系列具體規定。該文件明確指出嚴禁礦燈連班使用,要求用燈人員在上井、下班后及時交回礦燈,對不及時交還或私用的行為進行每小時1元的處罰。文件強調使用礦燈人員不得拆卸、敲擊或損壞礦燈配件,并根據不同的損壞情況設定了罰款標準,例如燈損壞罰15元,燈頭、燈線損壞罰10元等。同時,對于燈房內設備不完好情況應及時修復,若未修復將對管理者處以每盞2元的罰款。此外,文件中也規定了燈房值班人員需嚴格按規定加酸加水,若有漏加行為將被處以每盞50元罰款;并且要求發出的燈不能漏液。值班人員還需準確填寫各種記錄表,如有缺失將面臨每次5元的罰款。針對礦燈掉牌的情況,規定了20元的罰款以及重新補牌的要求,若因值班人員疏忽造成礦燈冒領,則需承擔30元罰款。對于礦燈丟失的情況,無論是用燈人員還是燈房值班人員都將被罰款50元。最后,文件強調燈房值班人員應認真檢查交回礦燈的閉鎖是否完好,若用燈人員反映燈不亮且值班人員未及時處理,將被處以5元罰款。
《礦燈損壞賠償規定》適用于煤礦企業中的各個相關單位和個人,包括但不限于礦燈使用者、燈房值班管理人員及其上級監管部門。此規定旨在規范礦燈使用的各個環節,從礦燈的日常使用到維護保養,再到可能出現的問題處理流程都進行了明確規定。這不僅有助于提高礦燈的安全性和使用壽命,更確保了礦工們的工作安全,減少了因礦燈問題引發的安全隱患。因此,所有涉及礦燈使用和管理的工作人員都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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