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長度的安全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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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炮眼 深度 封泥 長度 安全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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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長度的安全規定》講解了在不同炮眼深度下對封泥長度的具體要求,以及特殊條件下的安全措施。當炮眼深度小于0.6m時,不允許裝藥或爆破,除非在特定條件下如臥底、刷幫、挑頂等情況,需制定安全措施并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對于炮眼深度為0.61m的情況,封泥長度不得少于炮眼深度的一半。若炮眼深度超過1m,則封泥長度至少應為0.5m;而當炮眼深度達到2.5m以上時,封泥長度必須不少于1m。此外,在光面爆破中,周邊光爆炮眼需用炮泥完全填充,且封泥長度不得低于0.3m。工作面存在兩個或更多自由面時,煤層中的最小抵抗線不應小于0.5m,巖層中的最小抵抗線則不應小于0.3m。對于淺眼裝藥爆破大巖塊的情形,無論是最小抵抗線還是封泥長度,都不得少于0.3m。
《炮眼深度和炮眼封泥長度的安全規定》適用于煤礦及其他礦山開采行業,尤其涉及井下爆破作業的企業和單位。該規定為從事相關爆破工作的人員提供了明確的操作標準,確保在實施爆破作業時能夠有效保障作業人員的生命安全,減少因操作不當引發的安全事故風險。同時,這一規定也適用于參與礦山設計、施工管理和安全監督的各類專業人員,幫助他們更好地理解和執行相關的安全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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