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保護部令36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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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 環境保護 36 建設項目 環境影響評價 資質 管理辦法
- 資源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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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講解了為加強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提高環評工作質量,維護行業秩序而制定的一系列規定。該辦法從總則、資質條件、申請與審查、管理、監督檢查以及法律責任六個方面進行了詳細說明。總則部分明確了本辦法的立法目的及適用范圍,強調環評機構需向環境保護部申請資質,并在取得相應證書后方能開展業務。環評資質分為甲級和乙級,分別對應不同的評價范圍和服務內容,且資質證書在全國通用,有效期為四年。環評機構應具備企業法人或特定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有固定工作場所,建立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及管理制度。對于甲級和乙級機構,在人員配備、業績要求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標準。例如,甲級機構需近四年連續具備資質并主持編制至少八項主管部門審批的報告書,乙級機構則需至少配備九名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等。此外,該辦法還對資質申請與審查流程作出規定,包括由環境保護部負責受理資質申請,明確各級環保部門對環評機構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職責,以及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提供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的機構。這些機構涵蓋依法登記的企業法人及特定行業的事業單位法人,如核工業、航空和航天行業。本辦法尤其針對那些計劃從事或正在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的單位,幫助其了解如何合法合規地獲取資質、維持資質等級、接受監督管理,并履行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遵循本辦法的規定,各類環評機構能夠確保自身業務活動符合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要求,促進我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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