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 第4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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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應急管理部令 第4號 煤礦 重大事故 隱患 判定 標準 應急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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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講解了煤礦安全管理和生產過程中需要重點防范的重大事故隱患。該文件明確了從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的具體內容,涵蓋了十五條煤礦重大事故隱患的主要方面,包括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瓦斯超限作業;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實施防突措施等。具體而言,對于“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隱患,規定了多種具體情形,如全年原煤產量超過核定生產能力幅度在10%以上等。對于“瓦斯超限作業”隱患,指出了存在漏檢、假檢情況且進行作業等情況。此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未依照規定實施防突出措施”的隱患,則詳細列舉了從機構設置到具體措施執行不到位的各種情況。還有關于高瓦斯礦井的抽采系統和監控系統的建立及運行狀況,以及通風系統的完善性和可靠性等方面的隱患也進行了細致的規定。
《煤礦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適用于各類煤礦企業及其相關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無論是大型國有煤礦還是小型地方煤礦,只要涉及煤礦開采活動的企業都應嚴格遵守此標準。它不僅為煤礦企業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指導方針,也為監管部門提供了檢查依據,確保煤礦企業在日常運營中能夠有效識別并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保障煤礦工人的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整個行業的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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