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安全培訓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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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 安全 培訓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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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安全培訓規定》講解了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必須接受的安全教育培訓及資質考核的詳細規范,包括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內容。文件依據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強調生產運營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需具有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管理能力;尤其對危險物品生產和儲存單位以及特定行業例如礦山和建筑施工企業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提出了嚴格的資格認證要求,指出這類人要通過主管部門考核并獲得認可。再者,《企業安全培訓規定》提及總局 3 號令第六條規定,再次明確各類企業中負責管理和安全管理的關鍵人員應當接受的專業安全培訓,并規定了這些崗位的人須具備與從事經營活動匹配的管理水平和知識基礎。同時,該規章對初次安全培訓和年度復訓的時長做出具體要求,特別是煤礦、非煤類礦山、危化品等行業初次安全資格培訓的時間應為48學時以上且每年后續培訓不少于16學時。對于企業內部的新上崗員工,崗前的必要安全教育不得低于24學時,特殊行業中更是達到72小時,并對調整或長期離職后返崗員工的安全再培訓作出安排。
《企業安全培訓規定》適用于各類擁有一定規模及危險性的生產經營單位,尤其是像礦業(包含煤礦與非煤礦)、化學危險品制造儲存企業、煙花炮竹生產和銷售商等存在較大風險的行業。它也適用于所有涉及生產經營工作的管理層及直接參與作業流程的安全管理人員,他們有責任和義務了解、遵守并貫徹執行此規定,以確保企業的每一個環節都能處于安全、可控的狀態下進行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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