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全培訓規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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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培訓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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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規定》講解了國家關于安全生產培訓的相關法律法規,具體包括《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和總局 3 號令(2006 年)中的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明確了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必須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并通過相關考核取得資格證書。文件詳細列出了初次安全培訓和年度再培訓的時間要求,如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初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32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2 學時。對于特定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如煤礦、非煤礦、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培訓時間要求更高,初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48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16 學時。此外,文件還規定了新上崗從業人員的崗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24 學時,特定行業的新上崗人員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72 學時,每年再培訓時間不得少于 20 學時。文件還強調了從業人員在崗位調整或離崗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重新接受車間和班組級的安全培訓。
《安全培訓規定》適用于所有涉及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單位,特別是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建筑施工單位。該規定為這些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提供了明確的培訓要求和時間標準,確保他們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從而有效預防和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同時,該規定也適用于新上崗和崗位調整的從業人員,確保他們在上崗前接受充分的安全培訓,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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