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范DB3716T61-202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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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 執法 全過程 記錄 規范 DB3716T61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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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范》講解了行政執法中從程序啟動到案卷歸檔等各環節如何實現全面、合法且可追溯的文字和音像記錄過程。該文件明確了行政執法機關(包含授權或受委托的組織)在實施如行政許可等行為時,要遵循“誰實施誰記錄”與依法采集的原則,確定執法的記錄主體,并以科學配置的方式合理配備所需的音像設備。對于文字記錄,《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范》指出行政機關需通過紙質或電子文件的形式準確地對執法活動形成書面材料。例如,當程序由申請啟動時應詳細記載相關情況;如果是基于職權啟動,則必須寫明起因、來源等信息。針對投訴舉報的情形,文件規定若不啟動程序,應將此狀況告知當事者或者社會公眾。而在調查取證環節,需要關注詢問當事人及證人的情況以及證據調取工作并制作對應的文書,為的是確保證據完整性和合法性,以便在審核決定及送達執行階段,同樣以詳盡記錄的方式跟蹤整個流程,同時確保所有記錄內容按照規定進行管理和保存。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規范》適用于濱州市內所有具有行政執法權力的機關(包括獲得法律法規授權或依據法規受托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組織),主要針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具體行政執法行為制定規范指導準則。這意味著市內所有依法履行監督與管理職責,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從事有關活動進行檢查、批準或處罰的部門均需按照此文件的規定實施全過程的記錄工作。無論是初次開展此類執法工作的機構,還是長期從事相關工作的部門,都要確保自身具備相應的錄音錄像設備,并能夠按照文件規定的流程完成每一次行政執法任務的文字及音像記錄工作,保障執法透明公正和有法必依原則得到有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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