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武鳴縣城廂鎮香泉村廣幕屯“5.9”事故調查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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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鳴縣 城廂 鎮香泉村廣幕屯 5.9 事故 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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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鳴縣城廂鎮香泉村廣幕屯“5.9”事故調查報告 2013年5月9日11時30分左右,武鳴縣城廂鎮香泉村廣幕屯那過水庫附近發生一起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接到事故報告后,縣委、縣政府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安監、公安、供電和城廂鎮政府等有關部門人員趕赴事故現場進行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5月13日縣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了城廂鎮香泉村廣幕屯“5?9”事故調查組(武政辦〔2013〕79號),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組長,成員由縣安監局、公安局、監察局、人社局、總工會、供電公司、城廂鎮政府等單位相關人員組成,并邀請縣檢察院派員參加事故調查工作。按照事故調查處理“四不放過”和“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依法開展事故調查工作,經過調查取證,查明了事故發生的經過和原因,確定了事故的性質,分清了事故責任,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提出了處理意見。經全體調查組成員討論一致同意形成如下事故調查報告。 一.?事故發生工程項目概況 1.覃*,男,住廣西武鳴縣城廂鎮解放街。2012年5月覃*等三人與城廂鎮香泉村民委簽訂那過水庫承包經營合同。由于水庫不通電路,于2013年4月23日覃*向縣供電公司申請報裝用電(業務函號為:040124201304001285),新增一戶一表業務,報裝容量5KW/KVA ,供電電壓為380V,項目從香泉村廣幕公變臺區接電,接電距離約1公里共20根電桿。申報后,覃*委托武鳴縣瑞達農電管理有限公司聘請的農村電工曾**和黃*對工程進行施工,雙方口頭約定:電桿和橫擔等材料由雇主覃*采購并負責送到施工現場。人工安裝費用為13500元,并預付人工費5000元,余額待工程完工后結清。事故發生時從水庫倒數第一、二、四、六根電桿的橫擔已經安裝完畢,電工黃*和曾**正分別在倒數第三根電桿和倒數第七根電桿上安裝橫擔,兩人相距約左右。 2.曾**,家住廣西武鳴縣城東香泉村第十三隊參雞屯,系武鳴縣瑞達農電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分管城廂鎮香泉村的電工。經參加業務培訓考試合格,持有電工作業證和高處作業證。 3.黃*,現住廣西武鳴縣城廂鎮六聯村崠宅屯,系武鳴縣瑞達農電管理有限公司聘用分管城廂鎮六聯村的電工。經參加業務培訓考試合格,持有電工作業證和高處作業證。 二.?事故發生及救援經過 2013年5月9日10時,曾**、黃*到那過水庫給曾**先前聘請村民埋好的電桿桿頂安裝橫擔,兩人系上安全帶各自登上不同的電桿進行安裝。11時20分左右曾**安裝到從水庫倒數第七根電桿橫擔,當他爬到桿頂安裝時,因電桿埋桿深度不夠,埋桿周圍的泥土松軟且電桿基部不加固,致使電桿發生傾斜,在附近做農活的村民發現后,立即向他發出警告,曾**試圖掙脫安全帶跳離,但無法解開安全帶,最終導致人桿一并倒下,曾**被電桿壓住腹部。事故發生后,在不遠處干活的香泉村民曾*、曾*立即跑過去開展施救,把壓著曾時基的電桿移開,并把曾**抬到田邊,當時曾**神智還清醒。在倒數第三根電桿安裝橫擔的黃*接到村民報告后,立即趕到現場,并通知曾**的二哥曾**,12時20分兩人用車將曾**送到縣人民醫院搶救。15時20分醫生宣布曾**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創傷性失血性休克、呼吸循環衰竭。16時40分,黃*電話報告城廂鎮供電所所長黎**,曾**因電桿倒桿被壓中搶救無效死亡。 三.現場勘察、事故傷亡及經濟損失情況進 (一)經現場勘察,事故發生地為距離城廂鎮香泉村廣幕屯那過水庫約300米左右的一塊水田里,田埂寬40cm,上下水田埂高差40cm,電桿為水泥桿,長度7m,上端直徑16cm,下端直徑25cm,電桿埋在靠近田埂的下面水田邊,經電桿下埋痕跡確定事故發生前埋桿深度約0.8m。 (二)人員傷亡情況 曾**,男,43歲,現住廣西武鳴縣城東香泉村第十三隊參雞屯,系武鳴縣瑞達農電管理有限公司的聘用農村電工,在事故中死亡。 (三)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人民幣28萬元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性質 (一)事故發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發生事故的電桿是立在土質松軟的水田邊,埋桿深度不夠,而且底部未加固,導致電工曾時基爬到電桿上作業時電桿傾斜倒下壓中,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那過水庫承包者覃*等三人在低壓用電報裝流程尚未完成情況下擅自將工程項目委托給不具備電力工程項目施工、安裝資質的個人進行施工;武鳴縣供電公司雖按規定流程受理報裝業務,并履行了告知業務但監管不到位,沒有及時發現覃*在未取得合法手續的情況下,私自聘請無電力工程項目施工、安裝資質的個人施工,是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二)事故性質 經調查,這是一起承包者安全管理不到位,將工程項目承包給無資質的個人施工,以包代管,同時監管部門監管不到位,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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