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2015]第80號廢止)(國家安監總局令〔2005〕第2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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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國家安監總局令2005第2號 礦山 救護隊 資質 認定 管理 規定 國家 總局 80 廢止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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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講解了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和管理的相關規定,旨在提高礦山救護隊的戰斗力,保障和促進礦山事故救援工作。該規定適用于煤礦和非煤礦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除外)的礦山救護隊。根據規定,礦山救護隊必須進行資質認定并取得資質證書,資質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依據救護隊的編制、人員構成與素質、技術裝備、訓練與培訓設施和救援業績等條件劃分。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一級、二級礦山救護隊的資質認定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負責三級、四級礦山救護隊的資質認定管理工作。申請單位需向資質認定機關提交相關材料,包括資質認定申請書、組織機構及隊伍情況、規章制度目錄清單、救護隊負責人培訓考核合格證明材料等。資質認定機關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后的30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不予頒發資質證書的決定。礦山救護隊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資質晉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應提前60日向原資質認定機關提出延期申請。
《礦山救護隊資質認定管理規定》適用于煤礦和非煤礦礦山(石油、天然氣開采除外)的礦山救護隊,以及這些救護隊的主管部門或所在企事業單位。該規定特別適用于需要進行資質認定和管理的礦山救護隊,包括資質申請、審核、頒發、晉級和延期等各個環節。通過該規定,相關部門可以更好地規范和管理礦山救護隊,確保其具備必要的救援能力和技術水平,從而提高礦山事故救援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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