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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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礦 領導 帶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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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講解了為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精神,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長期穩定,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的領導帶班下井制度。該制度明確帶班人員范圍為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并規定每月帶班次數不低于五次,每個班次至少有一名副總以上領導在現場帶班作業,且需保持與工人同上同下,帶班時間不少于8小時。帶班安排由調度室確定并公示,帶班期間的問題解決情況也在井口公示欄公開接受職工監督。制度還強調了帶班領導在重點部位和關鍵環節的檢查巡視職責,要求帶班過程中保持與調度聯系,全面掌握當班生產安全狀況,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和險情,制止違章違紀行為。遇到險情時,帶班領導有權立即下達停產撤人命令。此外,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制度,確保隱患和問題處理情況交代清楚并在記錄中簽名。對于揭煤、貫通等關鍵施工階段,領導帶班地點會根據情況進行調整,同時工程技術部門負責人和技術人員也應到現場指導。帶班人員對當班安全生產負總責,若出現重大隱患或嚴重問題,帶班人員有緊急處理的權利。補帶班領導需提前申請,按組進行現場交接班,履行相應手續。安全管理部將每月通報帶班情況,并將其作為業績考核內容。違反規定的人員將受到相應處罰。
《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尤其是存在高風險作業環境的煤礦企業。此制度針對煤礦企業的管理層,特別是副總級別及以上的領導,旨在通過嚴格的帶班制度確保礦井安全生產。適用于所有涉及煤礦生產的環節,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生產、關鍵施工階段如揭煤、貫通等。該制度不僅規范了領導帶班的行為準則,還明確了各層級管理人員的責任,為煤礦企業在復雜多變的工作環境中提供了一套系統的安全管理體系,保障員工生命安全,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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