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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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領導 帶班 交接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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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制度》講解了為確保煤礦生產活動有序進行,基于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3號令的精神制定的詳細交接班規則。該制度規定了帶班人員在井下結束本班工作后必須在指定地點(避險硐室)向接班領導說明井下安全狀況、現存問題及其成因以及需注意的事項,并強調嚴格按照制度履行職責并填寫項目。明確了帶班人員交接班的具體時間范圍,要求交接班人員真實地介紹當班期間的安全情況、設備運轉狀態、安全隱患等信息,只有在雙方簽字確認后才能下班。對于未完成的任務或隱患,若未能在當班處理完畢,交班人員不得離開,直至下一班人員接手且完成交班流程;針對特殊原因無法當班解決的情況,則需匯報調度室,并記錄處理措施、進度與注意事項。此外,如果超過交班時間而接班人員沒有到位,交班人員不能擅自離崗,應向調度室匯報并堅守崗位直至有人接班。同時提到領導干部下井帶班交接記錄薄由調度室按月發放和管理,制度解釋權歸華安煤礦所有。
《礦領導下井帶班交接班制度》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特別是地下礦山企業中涉及到領導下井帶班作業的場景。它旨在指導各級管理人員如何正確有效地進行井下工作的交接,確保每個班次之間的信息傳遞準確無誤,避免由于溝通不暢引發的安全事故。適用于負責井下生產的領導及工作人員,包括但不限于礦長、副礦長以及其他需要執行帶班任務的管理層成員,以保障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產秩序,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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