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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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領導 帶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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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講解了為確保礦井建設順利進行,依據國務院23號文件通知及陜西省安監局有關文件精神制定的礦級領導及工隊管理人員下井帶班制度。該制度明確了各級管理人員下井帶班的具體次數要求,如礦長每月不得少于5次,其他副礦級不少于15次等。制度強調礦領導及工隊管理人員帶班必須與工人同時下井、升井,并規定了礦領導下井帶班的主要職責,包括監督安檢員、瓦檢員等人員上崗和履職情況;檢查安全技術措施落實,特別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重要措施;負責當班重大安全隱患檢查及整改;處理“三違”人員;反饋問題給礦調度室并保持聯系;掌握當班井下安全生產狀況,加強對重點部位、關鍵環節、薄弱區段的巡視檢查;消除隱患,制止違章作業指揮。此外,還規定井下必須24小時有礦領導帶班,設交接班地點并做好記錄。若發生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隱患或嚴重問題時,需立即采取停產、撤人等緊急措施并向礦調度室匯報。一旦發生責任事故,在追究單位領導責任的同時也要追究當班帶班礦領導的責任。
《礦級領導下井帶班制度》適用于煤炭開采行業的礦井企業,尤其是那些正在進行礦井建設的企業。它針對礦井內的安全管理提出了具體的要求,適用于礦長、副礦級領導以及施工方項目部經理和其他副經理等管理人員。這些人員需要根據制度規定履行相應的帶班職責,以確保礦井內工作人員的生命安全和生產活動的安全進行,保障礦井建設和日常運營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規范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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