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綜合防塵責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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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綜合 防塵 責任 追究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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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防塵責任追究制度》講解了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責任分配和管理機制。該制度明確了從礦長到各業務部門在綜合防塵工作中的具體職責,礦長作為第一責任者對綜合防塵工作負行政領導責任,黨委書記及副書記承擔教育責任,總工程師和技術人員負責技術管理。副礦長根據分管范圍承擔相應行政領導責任,安監處、通防科等相關部門則分別從監督、技術和直接管理等方面承擔責任。此外,文件還規定了未將綜合防塵納入工程驗收、計劃管理和作業規程審批時的責任歸屬,并且強調了施工現場防塵管理牌板的使用規范以及違反規定的處罰措施。對于職能部門與生產單位之間的掛鉤制度進行了描述,確保各部門之間協調合作,共同推進綜合防塵工作。同時,制度明確了上級檢查不達標時對領導小組成員的責任追究,以及全礦各單位主管、黨支部書記和技術主管的具體責任,最后指出根據不同情節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經濟處罰乃至刑事責任。
《綜合防塵責任追究制度》適用于煤礦企業內部,尤其是涉及礦井綜合防塵工作的各個層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它為這些人員提供了明確的行為準則和責任界定,有助于確保每個崗位都能清楚自身在綜合防塵工作中的角色和任務。無論是礦長、黨委書記還是基層區隊工作人員,都能夠依據此制度了解各自應履行的職責,從而有效預防和控制煤塵危害,保障職工健康和生產安全。這一制度不僅適用于煤礦開采過程中的采掘區隊,也涵蓋了與之相關的所有業務部門,如安監處、計劃科、生產技術科等,確保整個礦井綜合防塵管理體系的有效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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