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火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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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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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制度》講解了企業內關于固定動火區與禁火區的劃分,明確只有在廠安全部門審批登記的基礎上才能劃定固定動火區,而固定動火區之外為禁火區。對于禁火區內包括電、氣焊(割)、電鉆、砂輪等作業均被定義為動火作業并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動火證上需詳細記錄負責人、有效期、用火區域和具體安全防火措施,并且要經過安全部門審批,用火點附近應懸掛該證以備檢查。同時強調了所有涉及動火的操作人有權利在發現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拒絕動火操作且向相關機構報告的權利和職責,并需要隨時攜帶證件且每次作業前獲得現場當班班長認可。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動火監護人的責任是現場檢查與安全管理并且不可擅離職守;還提到動火期間遇到生產系統緊急或者異常情況時應馬上停止動火作業;取樣與分析人員的責任包括對取樣的準確性負責,填寫確切的取樣時間與結果到動火證并簽字保證真實性;同時規定動火證禁止非法轉讓或使用;動火前要充分評估環境條件如良好的通風,確保動火設備已進行過必要的預處理工作(如加堵盲板隔離)防止意外火災的發生,最后要求作業完成后確認無殘留隱患。
《動火制度》適用于存在動火作業的各類工業行業尤其是石油化工、冶金機械等危險性高的企業,在其內部從事可能涉及到電、氣焊以及使用會產生明火、火花或熾熱物作業的人群如操作工人及其直接管理層。該制度幫助確保這些工作人員了解各自在進行類似操作之前、操作過程及之后所需要采取的確切程序及相應的安全預防措施,保障企業安全生產,防范事故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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