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管理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下井及雙帶班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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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員 施工單位 負責人 帶班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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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下井及雙帶班制度》講解了建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和副總工程師等礦級領導下井帶班的具體要求。該制度指出,原則上以“六長”為主,但需配備其他礦級領導下井帶班時,必須具備大專以上學歷和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并經嚴格審查任命備案。對于配有董事長、總經理的煤礦企業,他們必須同時取得礦長資格證和安全資格證,其他帶班人員按規定取得安全資格證書。針對施工單位領導,則明確了項目部主要負責人及其管理成員的帶班規定。制度詳細規定了帶班領導的職責,包括確保每班至少有一名礦級領導和一名施工單位領導現場帶班,實現“三在”、“三必清”、“三走到”、“三掌握”、“三指導”,并執行井下現場交接班制度。此外,還對不同級別領導的入井次數做了明確規定,如礦主要負責人每月不得少于10次入井,其中帶班不少于5次;特殊時期應安排責任心強、業務能力強的領導帶班下井,并強化夜班帶班指揮工作。最后強調,建設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制度實行備案制,并要建立每日匯報制度。
《管理人員、施工單位負責人下井及雙帶班制度》適用于建設煤礦行業領域,具體為煤礦建設單位和承攬煤礦井下建設工程的施工單位。它不僅面向建設煤礦的主要負責人、領導班子成員、副總工程師等礦級領導,也涵蓋了施工單位的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員。這些人員需要依據此制度明確自身的職責范圍與工作要求,保證下井帶班工作的有效實施,進而提升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保障工人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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