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使用易燃品安全規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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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 易燃品 安全 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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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易燃品安全規程》講解了在實驗室環境中使用和存放易燃物質時應遵循的安全措施。該規程指出,易著火的物質不應放置在明火或實驗區域附近,并強調在貯存這類物質周圍禁止有明火作業,包括點著的煤氣燈、燃著的火柴等。對于蒸餾或升華時易著火的物質,應采用水浴器、電熱板等非明火加熱方式,并確保試驗儀器密封且工作地點通風良好。規程還規定,實驗室內存放可燃性物質總量不得超過三公斤,每種不超過一公斤,并需隨用隨取。遇水易著火的物質如黃磷、過氧化鈉等嚴禁丟入廢液桶內,而應集中存放在專門容器中。一旦發生失火事故,應立即撤除熱源并使用砂子或石棉布等滅火工具進行撲救,化學物品失火不可用水滅。此外,防火設備需定期檢查,加熱及用火工作須專人負責,不許離崗。可燃物尤其是易揮發的可燃物應密閉存放。規程列舉了多種常見的易著火物質,如醇類、醚類、苯等,并規定若必須用明火加熱蒸餾,則每次蒸餾量不得超過一百毫升,同時要有放火措施。
《使用易燃品安全規程》適用于各類涉及易燃化學品使用的實驗室和技術研究機構,特別適合于高校化學實驗室、制藥企業研發部門以及化工企業的分析檢測中心。這些場所經常需要處理各種易燃物質,從簡單的化學實驗到復雜的工業合成過程,都離不開對易燃品的安全管理。通過遵循該規程,可以有效預防火災事故的發生,保障實驗人員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確保科研和生產活動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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