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SHA關于易燃及可燃液體的儲存管理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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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OSHA 關于 易燃 可燃 液體 儲存 管理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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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HA關于易燃及可燃液體的儲存管理規定講解了對于II、III級和IA-IC類化學液體分類的詳細規定。根據OSHA29 CFR 1910.106條款,對閃點低于或等于100℉(37.8℃)的I類易燃液體與高于此溫度到100℉(37.8℃)的II、III級可燃液體做了嚴格界定。文件強調單個安全儲存柜的最大容積分別為I、II類化學品60加侖(230L),III類120加侖(460L),確保內部溫度在火災時保持于162.7℉(325℃)以下,并經過NFPA251-1969標準的防火測試驗證其性能。為提高安全性,安全柜設計采用雙層鋼板構造及38mm空氣層間距,厚度不低于1.0mm;柜門則配有三點聯動鎖且底部邊緣高出臺面至少5.08cm。針對5.3加侖(20升)以下的安全罐,文件明確該類容器應具備防止壓力異常上升導致爆炸危險的設計,即擁有彈簧閉合封蓋,允許在高溫下有效泄壓。此外,OSHA29 CFR 1910.144a1條文特別指出紅色作為危險物品標識的重要色別,用于標示閃點80℉(27℃)及其以下的容器或易燃性容器,需用黃帶標記并標注內容物信息,以此加強識別性。最后涉及廢物處理方面,任何被液體污染過的碎麻布等物料必須即時清理進廢品箱,確保每輪工作完成后妥善處置,防范安全隱患的發生。
OSHA關于易燃及可燃液體的儲存管理規定適用于涉及易燃及可燃液體儲存操作的企業機構和個人。包括化工企業、燃料供應站點、科研機構實驗室在內的各個層面用戶均須參照此規定嚴格執行相關存儲規范以減少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同時本標準也適用于負責檢查監督此類危險物品管理的監管人員以及參與設計安裝這類專業儲存設施的工程師和技術人員,保證從業單位符合法規要求,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免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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