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火、用火的規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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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火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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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用火的規定》講解了關于固定動火區和禁火區的劃定與管理要求,并明確了相關操作的安全規范。《動火、用火的規定》描述了公司根據火災危險程度及生產維修需求設立固定的動火區域,包括煤渣堆放場地和機修工段,其他區域則為禁火區。規定指出,在禁火區內非生產工藝所需的火焰作業必須申請動火安全作業證,該證最長有效期限為72小時,且如需要延長期限需由安環質監部審批。此外,《動火、用火的規定》提到生產區域內嚴禁使用電爐或煤氣爐等設備用于取暖或熱飯,并且在禁火區內從事可能產生火花或熾熱表面的電焊、氣焊、噴燈以及易燃易爆場所的非常規操作前也需要完成必要的審批手續,以確保防火隔離措施的落實。特別針對在使用可燃物質制造的容器或設備內部作業時提出了具體防護措施。
《動火、用火的規定》適用于石油化工企業、機械加工行業以及涉及到動火和禁止火源管控的其他工業領域從業人員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尤其是負責生產作業計劃安排的安全管理人員以及日常維護維修的技術人員。其目的在于引導這些單位建立嚴格的操作規范并減少火災隱患,對促進安全生產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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