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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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報告 2020年1月15日13時40分許,梧州市萬秀區西江路鴛江麗港2號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導致1人死亡。事故發生后,萬秀區人民政府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于2020年6月20日批復該起事故調查結案,并依法向社會進行公布。 根據《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辦〔2018〕98號)的有關規定,受區人民政府委托,萬秀區應急管理局牽頭組織有關單位組成立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組(以下簡稱評估組),對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進行了評估。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評估工作組織及開展情況 2021年5月14日,由區政府辦、區應急管理局、區建設局、紅樓派出所、區安全生產執法監察大隊、城南街道辦事處、區總工會等有關單位人員組成評估組,依據《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政府關于對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萬政函〔2020〕115號)和《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調查報告》,評估組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加強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采取聽取匯報、調閱事故原始檔案、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和現場檢查等方式,對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整改措施落實情況開展了評估工作。經評估組議會討論,形成評估意見。 二、事故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發生后,有關單位按照《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政府關于對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萬政函〔2020〕115號)和《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調查報告》要求,對事故責任人落實了責任追究措施。 (一)事故直接責任人莫柳群,因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 (二)事故責任單位梧州市萬秀區皇悅大酒店。梧州市萬秀區皇悅大酒店為個體經營,區應急管理局依法于2020年11月9日對其公司經營者黃建忠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00)的行政處罰。黃建忠已于2020年11月27日交納罰款。 三、事故相關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發生后,相關單位按照《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政府關于對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萬政函〔2020〕115號)和《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調查報告》要求,認真吸取了事故教訓,加強了內部的管理,積極落實了事故整改措施。 (一)梧州市萬秀區皇悅大酒店 針對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暴露出來的問題,梧州市萬秀區皇悅大酒店經營者更換了裝修承包公司,聘請了有資質的裝修公司,并對裝修施工單位負責人、現場管理人員、現場施工人員開展了安全生產培訓教育,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規范了現場安全管理,現場增設了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危險區域增設了安全警示標識和警戒線,杜絕同類型生產安全事故的再次發生。 梧州市萬秀區皇悅大酒店依法對死者家屬進行了民事賠償,賠償金額為:342782.23元。 四、評估意見 從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責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實的總體情況看,評估組認為:有關行政單位能嚴格按照職責,對事故責任人員的違法行為依法進行處理;梧州市萬秀區皇悅大酒店能認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訓,《梧州市萬秀區人民政府關于對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萬政函〔2020〕115號)和《梧州市鴛江麗港2號樓裝修作業高處墜落“1·15”事故調查報告》要求,認真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展開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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