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在本市市屬國有企業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暫行辦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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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 鍵 詞:
- 關于 本市 市屬 國有企業 設置 安全生產 管理機構 配備 管理人員 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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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在本市市屬國有企業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暫行辦法》講解了為指導本市市屬國有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而制定的具體措施。該辦法基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北京市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旨在規范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文件指出,企業應依法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承擔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職責,其負責人需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擔任。同時規定,企業在做出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時,必須聽取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人員的意見。對于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企業以及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等特定行業,當從業人員超過50人時,應設置專門的安全管理機構并按比例配備專職人員。其他企業根據規模不同,也有相應要求,如200人以上的企業應設專門機構。此外,兼職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比例也明確列出,流動性較大或危險因素較多的企業需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配置。文件還詳細列出了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專職和兼職人員的具體職責,包括但不限于制定規章制度、組織培訓、監督安全隱患整改等。
《關于在本市市屬國有企業中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暫行辦法》適用于本市所有市屬國有企業,尤其是那些從事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以及礦山、金屬冶煉、道路運輸等領域的企業。這些企業因其較高的風險特性,更需要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配備足夠數量的專業人員。此辦法同樣適用于其他類型但具有一定規模(如從業人員達到一定數量)的市屬國有企業,以確保所有相關企業均能有效建立和完善自身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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