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2013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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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 突發事件 應對 應答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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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講解了江西省關于突發事件預防、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救援、事后恢復重建以及法律責任等相關規定的具體內容。該條例明確了適用范圍,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納入監管體系,同時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分為四個等級。條例強調了突發事件應對堅持預防為主、防應結合的原則,確立了統一領導與屬地管理相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需制定突發事件建設規劃并將其納入經濟發展規劃中。在機構設置方面,縣級政府負責突發事件的主要應對工作,而應急管理機構主要承擔信息匯總及督查指導職責。此外,本條例還規定,突發事件應對所需資金需列入政府預算,并支持公民及其他組織提供相關支持;通過構建聯動機制提升整體協作水平,推動社會動員以增強公眾風險防范意識,最終將應急管理工作納入年度考核,施行嚴格的問責制度。條例特別提及各層次單位和個人應急預案的具體制定與報備,強調規劃需符合災害處理的需求,加強避難場所和基礎設施建設。
《江西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適用于江西省各級行政區域內可能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涵蓋地方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機構。其內容涉及預防控制策略、緊急響應機制與資源調配等關鍵領域,主要適用于政府部門及其職能分支,例如應急管理機構、衛生醫療部門、教育系統、公安司法機關及相關事業單位。同時,它適用于可能存在高危隱患的企業,如生產制造廠、化工設施、礦產業主等,還包括公共設施運營單位如水電供應方、通信公司以及公共場所管理部門等需要保障人員聚集區域安全的機構。此外,大型活動主辦者、學校幼兒園及其他存在潛在安全隱患的個體和組織也被視為直接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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